[86] Supra note 61, p. 1258. [87] Supra note 66, pp. 365-454. [88] See Dan Fenno Henderson, Conciliation and Japanese Law: Tokugawa and Modern,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5, pp.48-49, p.55, p.61. [89] 详细论证和案例,参见注88,第131-166页。
然而由于自然国家限制进入、缺乏永续国家,以及无法在非人格化基础上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这些制度的运行大相径庭。第二个启动条件,即永续的国家和组织,对法治同样至关重要。
一旦自然国家面临危机,它们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剧烈的变动,导致对制度、规则和政策的重大修订,法治也就很难维系。众所周知,短视往往导致国家领导人的决策带来糟糕的经济后果(North,1981,第三章。作为统治联盟代表的议会,以制定法律的正式方式承认了法官独立于国王,以此保护法官。这一独立性是当今自然国家最难以达成的制度之一。因此,自然国家经常有规律地在权利、特权乃至统治联盟方面进行重大调整,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对一些精英成员的财产和特权的剥夺,它们然后又被授予了其他人。
一旦自然国家的统治者为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而调整统治集团时,先前约定的权利和改革就会落空。如果这种交往关系过于疏远,那么,合作和交易就会中止。自然国家通过将特权或租金赋予强势成员,来解决暴力问题。
直接影响为,更低程度的暴力意味着更少的财富被破坏掉。还是在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则方面,等等。同样,在英国,不同法院体系为收入展开竞争,迫使法院创新,导致了更有利于精英利益的规则。对组织的有限进入和特权的创设阻碍了市场运行。
尽管这个启动条件是三个条件中最重要的一个,我们却知之甚少。这些国家同样限制政治中的竞争,由此又反过来减少了新思想和解决所有社会都必然要面临的各种政治和其他困境的新方法的产生。
久而久之,这个过程被标准化,变成了不再因人而异的一种合法权利。同样,开放进入秩序的包容性导致了形式广泛的基础设施提供,包括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道路、电力、电讯、供水、排污和垃圾处理)以及公共教育,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大规模的政府开支。NWW把转轨过程分成两个部分:启动条件(doorstep conditions)和彻底转轨。然而,要成为开放进入秩序,所有公民必须是平等的,换言之,国家必须不加区分地对待他们。
正如下一部分要讨论的,该问题与创立一个永续国家的问题紧密相关。譬如说,假如最初持有人家运衰败(后嗣被认为是懦弱之辈)而有人却兴旺发达了(讨得国王的欢心和应得奖赏),国王可能就把土地授予其他人而不是最初持有人的后代。这些组织产生了相当程度的专业分工,如征税、宗教活动,而且形成了专业化的经济功能,包括采矿和长距离贸易。以及19世纪英国的多次改革法案。
新的制度安排极大地提高了国王改变债券条款的成本:无视议会法律将可能被废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一旦那些所获租金、特权和权利与其权力不相称的成员威胁要用暴力来获得其认为的公平份额时,社会便面临着发生暴力的危险。
它们服务于有价值的和必要的(但是有成本)目标,是用来控制暴力的手段。然而,不同于开放进入秩序,自然国家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许多成熟型自然国家很久以前就实行了选举,包括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度、俄罗斯和委内瑞拉,但在这些国家,选举似乎并没有遏制腐败和政府滥用,也没有保护公民权利,或者更一般意义地说,推动法治。本文将着重关注法治的两个方面:第一,确定性原则(the idea of certainty),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政府不能任意滥用法律。通过支付一个谈判价格(它既取决于土地的价值,也取决于继承人的预期相对权力),继承人可以购买土地所有权。在这一情形中,公民名义上拥有参与选举的自由,但如果他们支持反对派,就会受到政府要惩罚他们的可信威胁,实际上他们根本无法行使自由选择权。在这些受封者死后,土地权利又回到国王手中,他可以把土地权利归还最初持有人的后嗣,当然通常会要求支付一笔款项。转轨的一部分是制度性的。
第三部分运用该研究界定法治的各个方面。最后,开放进入秩序依赖政治和经济系统的竞争来维持秩序。
一个社会限制暴力的方法将影响整个社会。摘要: 确立法治分别需要两个制度变迁:提供法律的制度,以及一系列保护前一种制度并确保它们得以维持的可信承诺。
在精英们联合起来反对王权这一威慑的支持下,《革命稳固法》形成了永续国家的核心内容。特权、租金和有限进入等体系不是偶然形成的。
这一分析视角阐明了为什么把法治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如此困难,以及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常常积极抵制那些创建法治的努力。像法庭等法治制度,仅仅在成熟型自然国家才开始出现,而且,它们主要服务于组织而非个人。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位当权者会以各种方式损害反对派参与政治竞争的能力。第三个启动条件最难理解,同时也是最难达到的。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简要介绍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构建的理论框架。其中每一个自然国家的转轨都反映了永续性的缺失,只要统治联盟的需求发生变化,为了保持政治稳定(有时,在面对更严重的失序时因为仅仅一点点的政治稳定),国家领导人就可以调整制度、政策、租金和特权。
与自然国家不同,开放进入秩序中的所有公民能够形成契约型组织,并且运用国家法庭来执行组织的契约。为了实施这些项目,改革者寻求把一部分开放进入的制度移植到自然国家,却未能理解为什么自然国家与开放进入秩序之间存在系统性差异,特别是,为什么自然国家成不了开放进入秩序? 这些改革总是归于失败的原因有两点:暴力和永续性的缺失。
当今的自然国家与历史上的转轨有何不同 当今世界,开放进入秩序的存在使得经济发展和创立法治这一问题有所变化。或者对最高法院的裁决视若无睹,或者像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那样,解雇不作出有利裁决的法官。
制度革命党在长期执政期间(1930~2000年),运用这种技巧来迫使选民支持它。当足够多的人成为公民,即国家以非人格化的、同等的方式来对待最大多数人群时,才能说实现了彻底转轨。首先,该定义与典型的由人格化关系主导的自然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些改革通常并不像改革者所期望的那样使每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反而会导致大家的境况更糟。
这种竞争的成功依赖于对政党和组织的开放进入。流动的资源和国际竞争则强化了这些效应。
永续性的缺乏意味着这些国家不具有必需的可信承诺来激励政治人物尊重宪法规则,从而在这些国家维持大多数权利和制度变得困难重重。自然国家的领导人在对这些制度感到不舒服时通常都能够取消它们,纳粹德国的希特勒、俄罗斯的普京、委内瑞拉的查韦斯以及津巴布韦的穆加贝都证明了这一点。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自然国家无法通过采纳开放进入秩序社会所拥有的制度和治理,来建立法治。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些旨在促进法治的制度最终成为调整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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